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7号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艳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超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立平。
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超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