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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雅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216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雅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雅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16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雅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120号赛格科技园4栋西4层CA-D轴与4-7轴4A13房。

法定代表人:黄光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雅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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