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14号 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A602地块海棠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姜元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龙湾海滨方希曼五金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前街陈宅巷18号。
经营者:陈朴。
被告:温州市豪蒂五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建新村严宅东巷24号。
法定代表人:严霆。
被告:温州莱洋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聚集区灵华路217号标准厂房2号楼3楼-2。
法定代表人:朱光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海滨方希曼五金店、温州市豪蒂五金装饰有限公司、温州莱洋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