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28号原告:韩秀萍,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市田厨土家菜馆,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长寿街道东长寿村鲜虞北街70号。
经营者:田俊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韩秀萍与被告新乐市田厨土家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韩秀萍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秀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秀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