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63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波,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符成伟,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符成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