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31号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婷,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天宝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市场广恒路3#52号。
经营者:陈福来。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天宝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