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知民初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台州优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安平北路101号鸿溪花园10幢一单元501室(仅限办公用)。
法定代表人:周仙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宝,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程鹏,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辉,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箭,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优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家公司)为与被告程鹏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27日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3月19日,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本院。
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7日进行证据交换,于202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宝、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优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达成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
2.判决被告立即返还转让金7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到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3.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8日,优家公司与程鹏达成了一份《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由程鹏将其拥有所有权的24类非国家禁止的棋牌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源代码的全部知识产权转让给优家公司,并负责服务器以及网站的开通运营。
转让款为十五万元由优家公司分期付款,第一期在合同签订是支付7万元,在软件交付是支付5万元;
余款3万元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付清。
程鹏应当在2018年10月6日、12月6日之前分两期将上述软件著作权交付给优家公司。
合同签订以后,优家公司按照约定向程鹏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7万元。
但程鹏收款后,至今拒绝按约定向优家公司交付软件以及履行其他附属合同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诉被告程鹏答辩称:第一,程鹏与优家公司之间已经达成了终止协议,涉案合同已经终止;
第二,程鹏已经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不应返还合同款项。
反诉原告程鹏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判令反诉被告优家公司支付反诉原告程鹏的网站及关联网站的设计、维护等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共计190000元。
2020年4月15日,反诉原告程鹏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将诉请金额变更为1万元。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优家公司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汇款凭证的邮件,程鹏认为优家公司与其签订了两份协议,该份协议是后签署的,其中2万元的转账是服务器的款项并非该合同的费用,但另一份合同程鹏并未出示。
因程鹏并未举证证明其中2万元的转账属于其他用途,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对于程鹏提供的合同终止协议,优家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协议并未生效。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至于能否实现程鹏的证明目的,将在本文说理部分展开。
对于程鹏提交的聊天记录,优家公司对该组证据的三性有异议,认为并未公证,无法核实真实性。
本院认为,经庭审中现场核对程鹏与优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该份证据是程鹏与优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聊天的真实反映,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8日,程鹏与优家公司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作品的名称:甲方(即程鹏)将其拥有所有权的非国家禁止的棋牌游戏1.竞技二打一(斗地主);
2.红中麻将;
3.血战到底麻将;
4.五子棋赌博类棋牌游戏;
1.欢乐五张;
2.百人牛牛;
3.竞技牛牛;
4.二人牛牛;
5.通比牛牛;
6.梭哈;
7.欢乐五张;
8.欢乐炸金花;
9.港式五张;
10.飞禽走兽;
11.豪车俱乐部;
12.新百家乐抢庄;
13.百人骰宝;
14.十三水(十三道);
15.李逵抓鱼(捕鱼);
16.金蝉捕鱼(捕鱼);
17.德州扑克;
18.欢乐30秒;
19.连环夺宝;
20.人鱼奇缘;
21.摇钱树;
22.水浒传;
23.四人牛牛;
24.温岭麻将软件著作权(以下简称“本著作权”)及源代码之全部知识产权权利转让给乙方(即优家公司),包含服务器费及网站的开通运营。
第三条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1.乙方为此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共计(大写)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小写)150000元人民币。
2.付款进度a.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柒万元;
b.乙方于软件首批五款著作权交付日向甲方支付伍万元;
c.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叁万元。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4.甲方在合同签字后负责为乙方现场安装、调试系统开发平台,讲解各个功能的实现原理及方法,并当面解答乙方提出的全部问题。
5.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二月内,负责为乙方交付首批五款软件使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和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赔偿乙方实际损失金额壹拾伍万元整。
第九条交付:甲方应在2018年10月6日,先交付五款软件包含温岭麻将应用,余下软件应在2018年12月6日交付所有该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及其他相关文档、文件。
2018年8月7日,优家公司通过超级网银向程鹏账户汇入5万元。
2018年8月9日,优家公司通过超级网银向程鹏账户汇入2万元。
2019年2月4日,程鹏与优家公司签订《合同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即甲方程鹏与乙方优家公司)原于2018年8月7日签订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于2019年2月4日予以终止解除,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4.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需要向乙方退还原《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合同预付款7万元整。
程鹏已向优家公司交付部分软件,但并未向优家公司移交软件源代码等材料。
本院认为,优家公司与程鹏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否需要解除;
二、优家公司与程鹏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双方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优家公司与程鹏签订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真实有效,因此,优家公司、程鹏应当遵守该合同的约定。
程鹏主张其与优家公司已经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该协议中约定:1.原《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于2019年2月4日予以终止解除,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但该协议第6条约定:甲方(即程鹏)向乙方(即优家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到账后,本协议最终生效,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出现过银行账户冻结、银行账户失效、无效等一切影响正常银行转账情况,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同时本条款自动无效。
经查明,程鹏并未向优家公司退还款项。
本院认为,程鹏与优家公司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并未生效,因此,该协议中关于“原《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于2019年2月4日予以终止解除”的约定并未生效,程鹏与优家公司之间签订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继续有效。
但鉴于程鹏与优家公司均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
关于争议焦点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第一条约定,程鹏应当将其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及源代码之全部知识产权利转让给优家公司,包含服务器费及网站开通运营。
优家公司已经向程鹏支付了7万元转让价款。
程鹏事实上已向优家公司交付了部分软件,虽然从现有证据看,程鹏并未证明其交付了全部软件,且并未交付软件源代码等材料,鉴于程鹏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未履行部分双方均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考虑到程鹏已履行的部分的市场价值,优家公司向程鹏支付的价款不再返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台州优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程鹏签订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解除;
二、驳回台州优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本诉原告台州优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程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毛明强 人民陪审员 严东妙 人民陪审员 王志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谢声扬 书记员杨丽娜 适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