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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商河县越鑫陶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35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351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商河县越鑫陶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35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河县越鑫陶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5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商河县越鑫陶瓷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经营者:杨丙瑞。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县越鑫陶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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