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91号 原告:陈朗,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俊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朝阳花苑3幢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金进俊。
原告陈朗与被告平阳俊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陈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朗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