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终1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西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道云,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定购物广场。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西山路3号。
负责人:翟燕林,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定购物广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定购物广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定购物广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定购物广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定购物广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