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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秋云与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458号
案件名称郭秋云与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秋云;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大白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458号 原告:郭秋云,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1772号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康兵。

被告: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被告:如皋市大白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何庄居1组。

法定代表人:冒秀梅。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秋云与被告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大白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郭秋云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秋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45元,减半收取30622.5元,由原告郭秋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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