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13号 原告:台州黄岩昇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车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9WEN24U。
法定代表人:马永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浙江甬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方圆,浙江甬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梨塑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坎头张村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9XY0449。
法定代表人:张挺。
原告台州黄岩昇翊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梨塑日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台州黄岩昇翊塑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台州黄岩昇翊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