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48号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6号龙迪产业园A栋一至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XG1QXT。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腾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华宜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路2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4MA29CMBG5K。
法定代表人:杜森江。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华宜电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