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909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熊翔宇,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4号楼法务部。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翔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