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382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文斐,女,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文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