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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苑新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325号
案件名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苑新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苑新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山东汉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325号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0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郁伶,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新山,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汉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淄河店村红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海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苑新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山东汉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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