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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南昌市西湖区鑫金点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2民初544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南昌市西湖区鑫金点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鑫金点电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54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鑫金点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5号长运商贸城B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周庆义,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鑫金点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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