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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即墨黄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64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即墨黄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即墨黄酒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6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即墨黄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开河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杜祖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即墨黄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专用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终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1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山东即墨黄酒厂有限公司向院缴纳案款61903.00元,转执行费920.00元,余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民终2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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