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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荣成市崂山韩美园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民初5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荣成市崂山韩美园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荣成市崂山韩美园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初5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崂山韩美园商行,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凭海西路中韩边贸城凭海西路88-21-16(佳汇韩日商品馆)。

经营者:袁敬玲。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荣成市崂山韩美园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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