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64号 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A602地块海棠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姜元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翔龙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前京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桂。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翔龙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