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40号之一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沪宜公路5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正东,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望为,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星火科技园综合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帅,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刚,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山东天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北西遥村。
法定代表人:李明。
被告:天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宅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告:山东中交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北西遥村。
法定代表人:刘向荣。
被告:蒋愿,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宝,泰安市泰康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陈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系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李刚、山东天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天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蒋愿、山东中交重工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