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爱优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虞宅乡虞宅村花台里12号。
法定代表人:虞飞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官伟光,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富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缪边鸿利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官伟光,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义、陈健松,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袋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蔷薇河大桥西首1号副食品区8栋A-9号。
法定代表人:潘陈剑,总经理。
上诉人浦江爱优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富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官伟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浦江爱优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既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浦江爱优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