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19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1。
被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醉爱炸鸡店,经营场所南昌市青云谱区塔子桥南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1P。
被执行人:张永卫,男,汉族,1989年8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本院在执行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醉爱炸鸡店、张永卫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2019)赣019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醉爱炸鸡店、张永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8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总计:8575元。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醉爱炸鸡店、张永卫的存款及收入:8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