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8号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29号楼4层F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3016080K。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育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阳街道莒州中路6号、莒县通力广场一区商业楼1号楼301S(新玛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D3348XY。
法定代表人:于明艳。
被告:于明艳,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育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明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