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9民初117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天城大卖场有限公司佳联玉龙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MA6KJTC136。
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南涧路6号,实际经营地址:云南省大理市环城南路6号旁侧。
经营者:**。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天城大卖场有限公司佳联玉龙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