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17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士强,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司士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司士强达成和解为由,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