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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幸存与金牛区九桌食堂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85号
案件名称王幸存与金牛区九桌食堂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幸存;金牛区九桌食堂餐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85号 原告:王幸存,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16号附27-29号。

经营者:王幸存,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晓洪,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劲松,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九桌食堂餐馆,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8号2栋1层11号。

经营者:吕杭俊,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王幸存与被告金牛区九桌食堂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王幸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幸存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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