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85号 原告:王幸存,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16号附27-29号。
经营者:王幸存,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晓洪,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劲松,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九桌食堂餐馆,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8号2栋1层11号。
经营者:吕杭俊,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王幸存与被告金牛区九桌食堂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王幸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幸存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