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86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建,住址:赣州市信丰县。
经营者:王福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福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9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