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78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晖,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顺宝隆食品便利店,住天津市南开区广开新街37号C部分。
经营者:李国栋。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顺宝隆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悦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