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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黄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24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黄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黄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4号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昌观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赵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黄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2栋22010室。

法定代表人:吴万水。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黄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4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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