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468号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金六福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Y。
法定代表人: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汾阳市永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涧河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D。
法定代表人:张森。
被告:山西三盛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镇东堡村尽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3A。
法定代表人:张培义。
被告:六安玉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三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8R。
法定代表人:周同云。
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汾阳市永泉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三盛魁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六安玉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法官助理王玲书记员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