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16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璀璨星眸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北路与金梅路交口润地星城A18栋商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W。
法定代表人:孟靖。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璀璨星眸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以其已与被告合肥璀璨星眸眼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王玲书记员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