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82号之一 原告: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58号1幢2-3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丽云,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段旁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3601。
法定代表人:侴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