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64号 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杰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丰路228号1幢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卢鸣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湖州杰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贤信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收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夏贤信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