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6号原告:余水银,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万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68M5X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海湖大道99号万佳家博园三楼A128、129-130号展位。
法定代表人:施志杰,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泰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643034X4,住所地中山市橫栏镇茂辉工业区(贴边)利群路10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晓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
原告余水银与被告青海万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泰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余水银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水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水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余水银负担,余1150元退还余水银。
审判长 陈志秀审判员 左志萍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记员 李英华书记员 雷 蕾 书记员雷蕾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