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108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琅琊添景园联华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山庄添景园1幢102号。
经营者:郭友龙。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琅琊添景园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