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3知民初3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芳利洁具店,经营场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乡红旗商贸城F区70、71号。
经营者:陈桂英。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芳利洁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二〇年四月四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何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