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442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政务新区交通运输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C。
法定代表人:方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222号创新广场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F。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锋,该公司法务。
原告孔玮与被告凤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孔玮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王玲书记员丁延奇附:(2020)皖01民初44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