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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栖霞市桃村赵洁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92民初12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栖霞市桃村赵洁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栖霞市桃村赵洁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692民初12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新艳,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栖霞市桃村赵洁五金店,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

经营者:赵洁,女,汉族,1990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广达,男,汉族,1991年3月18日出生,现住栖霞市,系赵洁丈夫。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刀片)与被告栖霞市桃村赵洁五金店(以下简称赵洁五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阶段,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向赵洁五金送达了调解通知书、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本案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达刀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新艳,被告赵洁五金的经营者赵洁、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广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达刀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赵洁五金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福达刀片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请求判令赵洁五金赔偿福达刀片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0000元;

3.赵洁五金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997年7月21日,福达刀片在第16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2014年12月5日,第1056900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福达刀片发现赵洁五金未经福达刀片许可,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福达刀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赵洁五金辩称,被告并不知情销售的商品系侵权产品,被告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原告作为证据的公证书缺乏公正性,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福达刀片于1997年7月21日取得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2018年12月17日,潍坊钜福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建翔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于2019年1月4日出具的(2018)鲁潍坊潍城证民字第4077号公证书记载: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王巧玲及潍坊钜福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建翔于2018年12月20日来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桃村镇海口路桃村桥北路东,山东三行集团工业园路对面的“金鑫园林五金”店铺(右邻“爱民农机公司”),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徐建翔现场购买了七盒(小)美工刀片,徐建翔使用微信支付付款后取得该店出具的编号为1008055的收款收据(盖有“金鑫五金杂品商行专用章”字样)、名片各一张。

购买结束后,由公证人员将所购美工刀片、收款收据、名片进行了拍照,徐建翔对微信支付付款后所得的微信支付凭证进行了截屏,对美工刀片随机抽取一盒(小)后,将剩余的美工刀片进行了封存,对于上述过程,公证人员进行了拍照。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证明上述购买美工刀片的行为、过程均客观、真实;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款收据、名片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三页(共九幅照片)系对现场购买的场所、美工刀片、发票联、名片拍照及微信支付凭证截屏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被封存的美工刀片、收款收据及名片交由徐建翔保管。

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塑料包装盒上的商标,图形为啄木鸟图案,文字为“啄木鸟”,与福达刀片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

被诉侵权商品的塑料包装盒做工粗糙,材质观感混浊,福达刀片的塑料包装盒表面光洁,白色材质观感透明;

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盒内的刀片无黑片,福达刀片包装盒内有一刀片为黑色。

赵洁五金销售的刀片未经福达刀片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审理中,赵洁五金自述金鑫园林五金是其以前的店铺名,门头招牌没有更换;

赵洁五金对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2018)鲁潍坊潍城证民字第4077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刀片持有异议,辩称公证人员没有在其店铺封存刀片,不认为刀片是从其店铺购买。

赵洁五金提供成交时间为2016年8月4日的交易记录截屏打印件1张,证明其从正规渠道购买刀片,其不知道刀片是否侵权。

福达刀片对该截屏打印件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举证材料、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福达刀片依法享有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赵洁五金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2018)鲁潍坊潍城证民字第4077号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对该公证书公证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封存的物证本院予以采纳,该公证书足以证明赵洁五金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福达刀片的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福达刀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赵洁五金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福达刀片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对福达刀片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赵洁五金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无直接证据显示福达刀片因赵洁五金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者赵洁五金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数额,综合案情,应认为赵洁五金赔偿福达刀片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应为5000元。

对福达刀片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赵洁五金提供的2016年8月4日交易记录截屏打印件不足以证明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截屏打印件,本院不予采纳,对赵洁五金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栖霞市桃村赵洁五金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栖霞市桃村赵洁五金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12元,由被告负担38元。

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应负担的份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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