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829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洪玲玲,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与被告洪玲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JINKUPARK)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JINKUPARK)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