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07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洪兴家居经营部,经营场所新沂市马陵山镇振兴路北侧。
经营者:洪中文,男,汉族,1991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苗(系洪中文之妻),住新沂市。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沂市洪兴家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