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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新园区益群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305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新园区益群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园区益群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30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园区益群生活超市,经营场所长春市高新区超凡大街万龙丽水湾(一期)第4#幢101号房。

经营者:王可。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园区益群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审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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