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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浩威五金建材店、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辖终115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拱墅区浩威五金建材店、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拱墅区浩威五金建材店;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辖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拱墅区浩威五金建材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新村47幢底层02室。

经营者:周孝银,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玉,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杭州市拱墅区浩威五金建材店(以下简称浩威五金建材店)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浩威五金建材店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自2017年9月8日起,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浩威五金建材店住所地位于杭州市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具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浩威五金建材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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