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648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地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地下人防工程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35576199。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昭俊,男,公司员工。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地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