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湘市江湖小鱼鱼具厂,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芳草桥(七中旁)。
经营者:许安坤,男,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化绍新,董事长。
上诉人临湘市江湖小鱼鱼具厂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16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临湘市江湖小鱼鱼具厂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自2016年6月迁至湖北省。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睢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