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71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镜小二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石桥头石握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镜小二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