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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6民初56号
案件名称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6民初56号起诉人: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4月22日,本院收到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状。

起诉人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朔州市朔城区华诚文体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广东金亿利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外观专利权的产品;

3、判令朔州市朔城区华诚文体用品店、广东金亿利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朔州市朔城区华诚文体用品店、广东金亿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棉伟于2016年6月15日获得了专利号为ZL201530558114.3的“会议文件袋”外观设计专利,后将该专利独占许可给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1月将专利权转让给该公司。

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朔州市朔城区华诚文体用品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擅自销售侵犯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广东金亿利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了该产品,侵犯了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诉朔州市朔城区华诚文体用品店、广东金亿利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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