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104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士娟,女,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士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