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69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新前街道牟村村。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被告:台州市路桥盛隆轩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洋屿村郭岙二区80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盛隆轩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