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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2182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18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商业街86号穗丰商务大厦15楼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1Q。

法定代表人张佩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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