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18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商业街86号穗丰商务大厦15楼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1Q。
法定代表人张佩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承担。